甘肃张掖:“匠心”赋能“非遗”传承******
甘肃张掖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
“匠心”赋能“非遗”传承
近日,走进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职教中心,操场上彩条飘扬、人头攒动,顶碗舞、打夯歌、面塑、树皮木塑画等“非遗”技能项目令人目不暇接,吸引众多师生驻足观看。
这是该校今年举办的县级中职学生技能大赛上的一幕。“把‘非遗’技能纳入市级技能大赛,让匠心遇上传统文化,这是一种双赢之举,既承载了中职学生对技艺之美、匠心之美的再认识,也让学生们感悟到了中华文脉,增强了文化自信。”民乐县职教中心副校长颜鹏说。
2010年以来,张掖市将地方丰富多彩的“非遗”项目引进课堂、融入师生生活,并纳入中职学生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学促传,推进“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常态化开展,有效增进广大青少年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与情感,促进了“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和发展。
山丹培黎学校教师高云琴是市级“非遗”传承人。近年来,她通过多样的活态传承方式,大胆创新烙画工艺,积极尝试纸烙画创作,使其焕发新生。
2015年,高云琴主持成立了“民间工艺传承与创新工作室”。由她申报的纸烙画开发及人才培训项目被列为张掖市重点人才发展项目,仅工作室就培养近1000名学生,不仅学习掌握了剪纸和烙画技术,多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技能大赛奖项。
目前,张掖市的7所中职学校均把“非遗”文化作为传承中华文明、赓续中华文脉的重要载体,将当地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融入专业课教学和多姿多彩的社团活动,通过常态化的技能大赛等活动,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实践水平和传承能力,助推乡村振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繁衍发展和历史变迁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风习俗和传统文化,积淀了涵盖语言、文学、历史、民俗、歌舞等诸多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此,该县职教中心开设了以裕固族服饰配件、皮雕、刺绣等为主的“非遗”技艺传承课程,邀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期到校授课,并采取“工作室+项目+产品”的模式,充分发挥民俗文化模块化教学优势,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并肩同行,促进裕固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此外,县上还设有裕固族刺绣、婚俗、服饰、民歌和织褐子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通过定期举办各类民俗文化节会、培养工艺传人、开发特色创意产品和“非遗”进校园常态化等方式,唤醒了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和生命力。(本报记者 尹晓军 特约通讯员 王增智)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